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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達州市委組織部
關于印發《達州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級各部門黨組(黨委):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達州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達州市委組織部
2011年4月18日
達州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四川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川組發〔2008〕75號)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關系在達州市內的各級各類黨組織,其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黨費的收繳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員向黨組織繳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每名黨員應自覺履行黨員義務,按期主動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繳納黨費。任何個人、團體和社會組織不得以任何贊助、捐贈方式代黨員繳納黨費。
第四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總額(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繳納黨費。
工資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收入應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五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五條規定交納黨費。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五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七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八條 農民黨員、學生黨員、下崗失業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0.2元。
第九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應該主動按月足額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交或補交。補交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不按時補交黨費的黨員,3個月以內的,其所在黨組織應督促及時補交,并批評教育;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取消其當年黨內評先選優資格。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及以上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全市各黨支部、黨總支、基層黨委要安排專人負責收取黨費,并按黨組織隸屬關系,定期全額逐級上繳上一級黨組織,不得自留、截留、挪用黨費。
第十三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每年按全年黨員直接交納數的50%上繳市委組織部黨費專用賬戶;市級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每年按全年黨員直接交納數全額上繳市委組織部黨費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凡按規定應向市委組織部上繳黨費的黨組織,應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足額上繳上年度黨費,不得拖欠或少交、不交黨費。
第十五條 基層黨員和下級黨組織每交納一筆黨費,經辦人或上級黨組織必須開具由市委組織部統一印制的黨費專用收據,不得用其他任何收據代替。要逐級建立黨費收繳管理臺賬,每個黨支部必須如實填寫《黨員黨費繳納登記表》,基層黨委必須如實填寫上報《黨費收繳情況匯總表》以備上級檢查。
第三章 黨費的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七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購買黨徽、黨旗;(4)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5)建立黨內幫扶專項基金,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6)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害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
第十八條 黨費必須緊緊圍繞全市黨的建設和組織工作的中心任務,在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確保黨費用在特別急需的地方。嚴禁任何黨組織將黨費用于生活開支、工作人員補助、發放獎金等,一經查實按違紀處理。
第十九條 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黨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在市級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按時、足額上繳市委組織部黨費專戶基礎上,市委組織部每半年核定黨費繳納臺賬,統一按照實際交納黨費的40%,以黨員教育經費科目,劃撥到部門(單位)行政賬戶。未按標準比例及時足額上繳黨費的,市委組織部不予審核劃撥黨費。
第二十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級各部門(單位)機關黨組織在市委組織部下撥的黨費中,每年按離退休干部黨組織黨員實交黨費數的50%劃撥給離退休干部黨組織,作為黨組織活動經費使用。市委組織部每年按駐外流動黨員實交黨費數的50%劃撥給流動黨員黨委,作為組織活動經費使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向下級黨組織下撥黨費,下級黨組織也可向上級黨組織申請下撥黨費。申請下撥黨費必須書面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下撥黨費應重點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區、老少邊窮地區和農村、街道社區以及其他受災或困難基層黨組織傾斜。下撥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黨費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管黨費應當以市、縣委組織部名義單獨設立銀行專用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禁存入個人賬戶、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四條 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嚴禁挪作他用,一并作為黨費收入存入黨費專用賬戶。
第二十五條 市委組織部、縣(市、區)委組織部和市級各部門(單位)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承辦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內設的財務機構負責代辦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參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每項黨費支出,必須由承擔黨費具體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按程序進行報批并履行相應手續后,承擔黨費具體財務工作的機構方可辦理黨費款項的撥付。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財務機構支出下撥黨費。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級各部門(單位)負責管理黨費的工作人員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切實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五章 黨費管理的報告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級各部門(單位)機關黨組織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市委組織部報告,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條 各黨組織對上級黨組織下撥的專項黨費,要在兩個月內將使用情況形成專題書面報告報上級黨委組織部。
第三十一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基層黨支部每年必須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每年度,基層黨組織必須向黨員會議或黨員大會、縣(市、區)委組織部必須向黨的代表大會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實行黨費專項檢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要對下一級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并對本級黨費管理情況進行自查。每年市委組織部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對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級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依法保障黨費安全。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達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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